01中标结果公告后废标
废标原因: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告后,又做出了废标公告,往往是其他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经过核查认为质疑结果成立后作出废标决定。
解决办法:那么,该质疑结果与中标供应商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中标供应商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如对投诉结果不服,则可以财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若是采购人单方自行决定废标的,这种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可以先质疑再投诉,未经质疑直接投诉的,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02签发中标通知书后废标废标责任
签发中标通知书,甚至已经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废标属于对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的解除行为,根据《合同法》,采购人解除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理由,则可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解决办法:那么供应商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采购人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确定中标人的流程: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01(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02(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03(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04(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